龍江中學考生王某在考試期間翻閱考前備忘錄時被巡考老師發現機關,經詢問后被強行帶至辦公室交由校長處分。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人質疑巡考老師的行為有無過度。在我看來,雖然王某存在僥幸心理,但巡考老師的行為違背了考試規定,過于嚴厲。
首先,考生在考試前熟悉考試規定是應該做的。王某明知不可以攜帶備忘錄,卻仍冒險攜帶,這種僥幸心理是錯誤的。考試是檢驗學生知識水平和能力的手段,一個人的成功并不僅僅依賴于知識的掌握,更需要有規劃、有策略和執行力。如果一個人不能遵守規定,也無法在規定的范圍內發揮自己的才能,這對這個人本身以及社會都是不公平的。
其次,巡考老師的行為過于嚴厲,帶著教育意義的處分就夠了。考試規定是為確保考試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但巡考老師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應該從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激發學生的考試動力的角度出發,給予適當的處分并及時提醒學生遵守規則。而不是采用過度的手段,使學生產生心理陰影,影響學生未來的學習和發展。
總之,考試是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考試規定的制定也是為了保障公正和公平。我們應該以事實為導向,客觀公正地看待這個事件,同時也要引導學生遵守考試規定。正如我國古代教育家程頤所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學習要有規律、有規矩,只有遵守規定,才能收獲真正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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